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91民初370号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紫光新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