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2)京0117民督15号
申请人: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143号C座3层F-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337024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北定福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37667926H。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称,2017年6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中骏北京华龙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2018年1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中骏北京华龙项目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书(一)》,申请人按照约定施工,后该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2021年12月30日,该项目保修期届满,但被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人退还工程款(质保金)168443.68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故向法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请求:被申请人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到期工程款168443.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北京利达安富业消防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工程款168443.68元。
申请费1223元,由被申请人北京都市圣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洁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