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2430号
原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7号院。
法定代表人: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缉虎营3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正谷,女,该公司员工,住山西省吕梁市。
原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国兴煤层气输配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由原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