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民初29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7号院。
法定代表人: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表,住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流体控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流体控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京0118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流体控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王丽玲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保全限额为220万元,现申请人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流体控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百二十万元(1.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账号:×××;2.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号:×××;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待核查-欧元户,账号:×××;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结算户-欧元户,账号:×××;5.开户行:北京银行顺义支行,账号:×××;6.开户行:北京银行顺义支行,账号:×××)的冻结,并解除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寻朝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朦
书记员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