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8民初295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7号院。
法定代表人:贺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表,住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住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流体控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
被申请人:***,女,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流体控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京0118民初29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流体控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王丽玲银行存款22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财产,保全限额为220万元,现申请人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流体控制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二百二十万元(1.开户行:兴业银行北京顺义支行,账号:×××;2.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账号:×××;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待核查-欧元户,账号:×××;4.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结算户-欧元户,账号:×××;5.开户行:北京银行顺义支行,账号:×××;6.开户行:北京银行顺义支行,账号:×××)的冻结,并解除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寻朝兰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朦
书记员商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