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瑞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龙鼎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8民初853号之二
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延河中路**。组织机构代码13751XXXX。
法定代表人许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统军庄村东500米统军庄工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贺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渝亮,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对***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户或者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账户的存款一百九十二万三千五百七十九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账户存款一百九十二万三千五百七十九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账户存款一百九十二万三千五百七十九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