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18民初854号之二
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区延河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13751XXXX。
法定代表人许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维鹤,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住所地**京市密云区**里堡镇统军庄村**米米(统军庄工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贺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鲍渝亮,男,1970年5月7日出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总监。
委托代理人张秀梅,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6年2月1日裁定对***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户或者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账户的存款一百九十二万零四百九十九元予以冻结,现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账户存款一百九十二万零四百九十九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密云支行×××账户存款一百九十二万零四百九十九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张俊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