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01执6298号
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301民初82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3日以(2021)黔2301执6298号案件立案执行,并向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阳光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案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9日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到庭确认被执行人已将本案案款100000元全部给付完毕,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2301执6298号执行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