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民辖终7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盛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仁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浙0211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普通经济纠纷,应按一般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不在宁波市镇海区,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盛云科技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在原审起诉的内容看,原审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无不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所涉工程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