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昌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商)再初字第890号
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京榆旧路南公共服务平台1、2层。
负责人吴永胜,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赟娜,女,1983年10月23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任鹏,男,1979年9月1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职员,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民安路1号102。
法定代表人王成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洁,女,1960年10月21日出生,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北京瑞昌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麦庄村企-甲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邦恒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国家环保产业园区170号。
法定代表人申林,总经理。
被告孙金宝,男,汉族,1963年2月16日出生,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与被告北京中南瑞城混凝土有限公司、北京瑞昌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振邦恒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金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确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庄支行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刘广强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审判员 兰雅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