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鑫昌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录建东与北京瑞鑫昌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1民初14413号 原告:录建东,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北京瑞鑫昌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富庄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录建东与被告北京瑞鑫昌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昌盛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录建东,瑞鑫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录建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云梯车租赁费27 050元及逾期利息5000元;2、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0日,被告租用原告两辆云梯车冀A7P3B8、津C33R33,在北京市延庆区*****阿尔卡迪亚工地上装修材料施工。双方约定每三天结一次租赁费,后期余款27 050元拖欠至今未付。 瑞鑫昌盛公司辩称:欠费属实,数额相符,但不同意支付利息和诉讼费。因原告在工地上操作机械设备过程中导致我公司的工人受伤,公司已先期垫付了受伤工人的医疗费和误工费。我公司想与原告协商分担受伤工人赔偿费用的问题,所以未支付所欠租赁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至9月,瑞鑫昌盛公司因张家口市东花园镇羊儿岭村八达岭中瑞花园建筑工地的工程项目临时租用录建东的云梯车并由录建东负责直接操作。瑞鑫昌盛公司除已给付录建东部分租金外,至今尚有27 050元租金未予支付。 庭审中,双方对欠费金额均予确认。瑞鑫昌盛公司主张未支付剩余租金系录建东在操作机械设备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其公司工人受伤,双方未就受伤工人赔偿费用的分担事宜达成合意所致。录建东对操作机械设备导致瑞鑫昌盛公司的工人受伤一事不予认同,并表示即使瑞鑫昌盛公司的主张成立,亦应将拖欠租金问题和赔偿事宜分开解决。另,录建东表示最后一次向瑞鑫昌盛公司催要租金的时间为2021年4月2日。 以上事实,有录建东向本院提交的与瑞鑫昌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且经本院审查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录建东与瑞鑫昌盛公司订立的建筑设备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录建东依约提供租赁标的物,瑞鑫昌盛公司未全额支付租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录建东请求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录建东请求支付逾期利息之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亦予以支持。瑞鑫昌盛公司提出应就受伤工人赔偿事宜和所欠租金给付事宜一并解决,录建东以工人受伤与己无关且不同意将赔偿事宜和拖欠租金问题一并解决,故瑞鑫昌盛公司就工人受伤问题可另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瑞鑫昌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录建东2020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云梯车租金27 050元。 二、北京瑞鑫昌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录建东2021年4月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所欠租金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三、驳回录建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1元,由录建东负担94元(已交纳),由北京瑞鑫昌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与案款一并给付录建东)。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健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