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诚建西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6165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神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聂各庄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晓燕,北京明高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磊,北京明高典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原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街3号院4号楼7层704。
法定代表人:周磊。
北京神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京0108民初1616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该裁定已经执行完毕。2022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21)京0108民初161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驳回了北京神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对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022年7月20日,北京神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基于(2021)京0108民初16165号民事裁定对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所采取的银行账户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神州中天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其该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盛鑫盛利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