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1执恢3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樊爱萍,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中华。
***与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欠款43.711541万元(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终本划拨被执行名下银行卡账户36.116369万元,已发还申请人,原案号(2021)京0111执1006号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3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止,余额不足。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执行到位36.116369万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595172万元(未包括相应的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需采取续封续冻措施,申请人需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少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