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民初54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E15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生光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的规定,以标的额为标准,我院可将此类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涉诉标的额属于基层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代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