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盛典博览国际会展有限公司

*闯与北京盛典博览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6民初16406号
原告:*闯,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杰,女,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酷菱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盛典博览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大街****201。
法定代表人:曹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江峰,北京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闯诉被告北京盛典博览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闯诉称:2015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暖通设计工作协议、水电设计工作协议、防排烟设计工作协议各一份,总价475950元。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工作内容,并及时提供给被告。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原告合同总价的95%,即452152.5元,但截至目前,被告只给付原告9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款362152.5元、误工费10000元,赔偿因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北京盛典博览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林商务**,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对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设计费,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盛典博览国际会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盛典博览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