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昱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7执249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昱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南院工作区7号楼214、2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
北京世纪昱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世纪昱顺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案款607333元。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执行中本院从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取了应发还给***的案款317671.51元现已发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4月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故本案案款未全部到位。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4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