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

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2613166。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A0301281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京0116民初3724号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村民委员会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以及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田仙峪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以人民币490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全 欣
书 记 员  何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