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财保251号
申请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9号院4号楼7层1-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JCM10。
法定代表人:张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新,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2613166W。
法定代表人:彭明东,职务不详。
申请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于2021年9月7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前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冯晨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澍官
书 记 员 田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