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6执3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京0116民特4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偿还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借款本金43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偿还200000元,于2022年5月30日前偿还230000元)。裁定书生效后,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借款本金4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不动产、车辆、保险、证券等进行查控,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扣划保险现金价值13908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1套房产,查封期限为2023年2月6日至2026年2月5日;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3台车辆,查封期限为2023年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但未能实际控制车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北京顺安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45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2023年3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经统查,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未发现其公积金账户。 3.本院对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3年2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经财产调查执行后,执行到位金额13908元,其余债权未实现。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聚英宏泰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