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源慧通燃气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京0102行审5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20号。
法定代表人武晓蓉,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璐,该单位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迎春,该单位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市万源慧通燃气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9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陈立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社稽限字[2017]第60号-补充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诉称,《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已送达北京市万源慧通燃气热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该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欠费71557.48元,医疗保险欠费38543.64元(不包含滞纳金)交至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该单位逾期未按要求缴纳。经向该单位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账户,银行证明账户可用余额为:1246.02元,少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且该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担保。2018年5月9日,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该单位送达了《催告书》,该单位逾期仍未履行补缴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限字[2017]第60号-补充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故对其申请,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西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社稽限字[2017]第60号-补充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补缴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茜
人 民 陪 审 员 李丹萍
人 民 陪 审 员 王培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温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