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16876号
原告:北京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望都家园11号楼(物业楼)205、206#。
法定代表人:谢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秀敏。
原告北京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天天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许 萌
书 记 员 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