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友丰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325号
申请人:北京友丰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7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舟,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昌平区北七家镇望都家园11号楼(物业楼)205、206#
法定代表人:栾海涛,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9月29日,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人北京友丰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18888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市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818888元的财产。2021年3月25日,申请人北京友丰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保单、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18888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北京市智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818888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闻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郑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