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1580号
原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6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德康住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丰南大街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程倩,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名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德康住房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胡文硕
法官助理张琛
书记员杨京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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