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118号
原告:***,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立,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1层1060室。
法定代表人:范亚南,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昌兴工业开发区二区41号。
法定代表人:母春阁,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天都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1年12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彭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再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