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博创全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16014号 原告:***,女,1961年9月22日出生,回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6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博创全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一区19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全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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