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13391号
原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106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对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兰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