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6457号
原告:中山海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商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8D。
法定代表人:朱石全,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满娥,广东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27001M。
法定代表人:邱建平。
被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期(金豪轩)**之**册号442××××××××0099。
负责人:江亚明。
被告:江亚明,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20×××××××********。
原告中山海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中山海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海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江亚明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海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计5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海力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林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