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执48号
申请执行人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
执行事务合伙人邱靖之。
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中国瑞达大厦8层M816室。
法定代表人张迪生。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202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八千四百六十七元五角二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四千九百七十七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行员 李晓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