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鹰际广告有限公司、齐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16006号
原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19号院3号楼4层401号417室。
法定代表人:邱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贵,北京市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鹰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71号7层832室。
被告:齐济。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鹰际广告有限公司、齐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四通智能建筑系统集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继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紫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