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74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06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499745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8886245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了(2022)京0113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53097.62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对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53097.6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