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74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06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69499745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805-29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468886245X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和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了(2022)京0113民初27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53097.62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9日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对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253097.6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