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辖终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北京***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嘉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6民初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嘉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面有利于法院传唤上诉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也利于判决的执行。本案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嘉年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于***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地域管辖按效力层次可依次分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协议管辖和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强制性和排他性。
鉴于案涉工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综上,***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郭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