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0342号
原告:北京华奥其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西B座152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9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9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奥其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泰平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奥其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奥其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奥其利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中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周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