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9449号 申请人: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36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9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京0106财保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 1 124 211.45元。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现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 124 211.4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