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715号 申请人: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3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壡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9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1124211.45元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 1124211.4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