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0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通州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桑木坝村村民委员推荐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通州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桑木坝村村民委员推荐人员。 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9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