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4041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6日出生,苗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北京市通州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桑木坝村村民委员推荐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北京市通州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玉溪镇桑木坝村村民委员推荐人员。
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9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郝彬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 瑶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