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0758号之二 原告: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23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壡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19幢1至3层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京0106民初107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 1269879.0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原告北京恒达舶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故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泰平神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269879.0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