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026民初5530号
原告:廊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原告廊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廊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廊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91.64元,由原告廊坊某某木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陈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