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8层806。
被执行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东环路仁人家园6幢1单元101室,联系电话13383060699。
申请人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0929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执行裁定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日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志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姜福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