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402执40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被执行人: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3号楼7层8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5885114C。
法定代表人:周嘉军。
关于***与***、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402民初135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子城科技园区支行账户11×××78_1的存款人民币9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6月3日起至2021年6月2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德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梁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