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民终1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1128号院3号楼7层807。
法定代表人:周嘉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鲜义伦,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系公民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军,男,汉族,1982年11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县,
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3102-3105房。
负责人:王飞,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军、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0402民初1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北京天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伟民
审判员 李 灵
审判员 艾欣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陈思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