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02执保517号
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和平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2583646021T。
法定代表人:李培武。
被申请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7-9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76160976F。
法定代表人:林子豪。
被申请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056号2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3443857N。
法定代表人:宋以兴。
被申请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奥小区广阳道7-9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968090533。
法定代表人:林珈羽。
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廊坊市生旺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廊坊市***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万元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