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执异5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056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宋以兴,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奥小区广阳道7-9栋101室。

负责人:林珈羽,经理。

在本院执行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水金石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金石公司)与韩清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与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进行互负到期债务抵销,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诉韩清辰、***返还财产一案,本院作出(2018)冀1091民初1057民事判决,判令韩清辰返还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9745440元,***在其受让的塞纳荣府小区XX号别墅价值范围内对韩清辰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2019)冀109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判令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共同向***支付工程款12580440.66元。上述两份判决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同意将两份生效判决确认的债权债务进行折抵,抵销后执行剩余部分款项。

本院查明,***所述情况属实,本院生效判决(2018)冀109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中,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作为债权人,对***享有债权金额9745440元,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为(2020)冀1091执3号;本院生效判决(2019)冀109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中,***作为债权人,对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享有债权金额12580440.66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0)冀1091执457号。上述两案判决生效后至今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

本院认为,***与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互负到期债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均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且双方所负债务均为金钱标的物,本院同意进行抵销,抵销后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对***的债权消灭,***对衡水金石公司、廊坊金石公司的债权金额剩余2835000.66元,(2020)冀1091执457号案件继续执行该剩余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请求成立,***与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在(2020)冀1091执3号、(2020)冀1091执457号两案中的互负债务抵销,抵销后(2020)冀1091执3号案件执行终结,(2020)冀1091执457号案件继续执行剩余款项2835000.66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赵卫东

人民陪审员  吴静如

人民陪审员  任丽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