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056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宋以兴,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奥小区广阳道7-9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珈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7-9栋。
法定代表人:林子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审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园示范区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实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实廊坊分公司)、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盛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3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金实公司、金实廊坊分公司、宇恒公司上诉称,本案的主要事实不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而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合作协议纠纷,本案审理的对象也是宇恒公司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欠付款项的事实,因为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来看,与荣盛建设有建设施工合同关系的是宇恒公司,而非被上诉人,因此,本案不应适用工程所在地管辖,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即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三上诉人合作关系纠纷已在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且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证据中也包含涉案的合同,所以本案属于重复起诉,故应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至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裁定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实公司、金实廊坊分公司和宇恒公司分别起诉***、崔慧、韩清辰合同纠纷案件中,***在抗辩时提供了98份合同,后***以金实公司、金实廊坊分公司、宇恒公司等公司欠付工程款为由,分别在廊坊辖区不同的基层法院起诉金实公司、金实廊坊分公司、宇恒公司等相关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鉴于涉案工程均在廊坊辖区,且金实公司、金实廊坊分公司和宇恒公司所诉案件立案在先,为节约审判资源,便于解决当事人纠纷,本案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统一管辖为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2021)冀1023民初388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岑吉荣
书 记 员 崔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