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624号

原告: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43443857N。

法定代表人:宋以兴。

原告: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地址,地址廊坊市广阳区新奥小区广阳道****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5968090533。

法定代表人:林珈羽。

被告:***,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女,汉族,1982年9月26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诉称,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1205.6689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占用上述资金期间的相应利息及损失;二、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起原告与被告合作对外承接工程。截至今日,经原告梳理统计被告从原告处多支取工程款约1205.6689万元,相关费用被告也一直没有给付原告。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一直未果。故原告诉请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案涉及众多工程,大部分在开发区,只有一两个建筑工程在安次区,安次区的工程纠纷已经由开发区法院和廊坊市中院作出生效判决,本案与安次区工程没有任何关系。另外,被告与廊坊市宇恒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之前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管辖问题,廊坊市中院已经作出(2019)冀10民辖终303号裁定书,裁定工程大部分位于位于开发区,鉴于本案合同主体均一致且工程亦均在廊坊市辖区,为节约审判资源,本案应由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管辖。二、二原告诉状中认为被告住所地为廊坊市广阳区锦绣观邸**,但被告实际居住地为廊坊开发区华祥路塞纳荣府70-2-101室,且原告明知被告在此居住。因此即便是本案依据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应对由被告住,应对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请为返还超付的工程款,故本案案由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当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韩俊。本案被告***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的(2020)冀10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中,当事人***的住址亦为廊坊市广阳区。故本案应由被。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较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晓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