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保272号

申请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1056号2栋2层。

法定代表人:宋以兴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龙,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奥小区广阳道7-9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珈羽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彦龙,河北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廊坊市广阳区。

申请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所有的价值120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衡水金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慧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