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等与**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49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43年2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8号楼东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住公司宿舍。 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323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审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本案各方当事人就案涉房屋的漏水原因问题存在严重分歧,而该问题又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最终解决案涉房屋漏水问题的核心。一审法院应根据本案事实并结合其他证据,进一步查明漏水原因,并据此确定各方责任。二是,**、**在一审期间就误工费及律师费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应就此予以审理,并做出判决。三是,**、**提出漏水造成电线短路房屋无法居住,故产生租房等其他损失,而**、**则对一审法院酌定的财产损失所依据的证据提出合理质疑,故本案还应对损失范围及大小进一步查明。综合上述情况,由于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且存在漏判情形,故将本案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民初132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93.26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曹 雪 审 判 员  时 霈 审 判 员  刘 艳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陈**双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