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轷少芳与北京睿智视界信息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2民初30213号 原告:轷少芳,女,1972年6月1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8号楼东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睿智视界信息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亮甲店130号21号楼2层A209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轷少芳(以下简称轷少芳)与被告北京***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睿智视界信息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智视界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轷少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睿智视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轷少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睿智视界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判令睿智视界公司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18天未休年休假工资8689.65元,***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判令睿智视界公司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862***时加班工资26008.62元,***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判令睿智视界公司支付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179天休息日加班工资57609.19元,***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判令睿智视界公司支付代通知金3500元,***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事实和理由:轷少芳于2018年11月21日入职睿智视界公司,工作岗位为保洁员,月工资标准为3500元。在职期间,睿智视界公司安排轷少芳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且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未安排轷少芳休年休假且未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22年4月29日,睿智视界公司违法与轷少芳解除劳动合同。轷少芳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5512-2号仲裁裁决书,现诉至法院。 睿智视界公司辩称,不同意轷少芳的诉讼请求。轷少芳于2022年4月29日主动提出离职并提交了离职申请,双方签署了离职协议书,明确载明轷少芳在职期间的所有收入均已结清,且与睿智视界公司、***公司无任何劳动争议,现轷少芳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公司辩称,不同意轷少芳的诉讼请求。轷少芳因核酸检测事宜与医务人员发生纠纷,***公司对其行为进行批评后,其主动提交了离职申请;轷少芳的离职时对工资情况进行了确认,相关工资均已支付清,不存在拖欠的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1日,轷少芳入职睿智视界公司,并于同日被派遣至***公司工作。轷少芳、睿智视界公司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间为2018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用工单位为***公司,工作岗位为保洁;用工单位安排轷少芳执行综合工时制度,每周休息日为轮休。2022年4月,轷少芳在工作地点与核酸检测人员发生纠纷。同年4月29日,轷少芳、睿智视界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 其后,轷少芳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睿智视界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睿智视界公司、***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5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8689.65元、延时加班工资26008.6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57609.19元、代通知金3500元。2022年8月18日,通州区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5512-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轷少芳与睿智视界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至2022年4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日,该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5512-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轷少芳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代通知金的仲裁请求。其后,轷少芳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2]第5512-2号仲裁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存在争议。其中,轷少芳主张其因与核酸检测人员产生纠纷,***公司的员工以代其书写道歉信为由,要求其在空白纸张上签字,并将其签字的纸张打印为离职申请和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以下简称离职协议)。轷少芳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睿智视界公司的员工于2022年5月6日通过微信向轷少芳发送离职申请和离职协议图片,轷少芳表示其签名时是白纸,并未填写其他信息。睿智视界公司、***公***轷少芳与他人产生纠纷后,工作人员考虑相关影响,对轷少芳进行了劝导,轷少芳自行提出离职并签署离职申请和离职协议。离职申请显示,轷少芳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自愿与睿智视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落款处由轷少芳本人签字。离职协议显示,睿智视界公司同意轷少芳提出的离职申请,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4月29日解除;轷少芳声明其在睿智视界公司工作期间的所有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等薪酬福利待遇均已结清,其与睿智视界公司、***公司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离职协议落款处由轷少芳本人签字。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轷少芳是否主动离职且签订离职协议。首先,离职申请和离职协议落款处由轷少芳本人签字,其主张签字时纸张并无内容且其并无主动离职的意思表示,应当就相应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轷少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电话录音等相关证据,形成时间均为解除劳动关系后,且在空白纸张签字均系其单方主张,睿智视界公司、***公司的员工均未承认,以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应主张。因此,对于离职申请和离职协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其次,离职协议是轷少芳、睿智视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双方权利义务达成的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离职协议的内容,轷少芳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相关报酬均已结清,轷少芳与睿智视界公司、***公司不存在劳动争议,应当视为双方对轷少芳工作期间的报酬作出了概括性确认,上述内容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轷少芳虽主张睿智视界公司、***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但表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延时加班事实存在,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轷少芳虽主张睿智视界公司、***公司应当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但劳动合同约定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其相应的主张与劳动合同的约定明显存在矛盾;轷少芳虽主张睿智视界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但不论其系自行离职或被辞退,均不符合上述应当支付工资的情形。综合以上情况,轷少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轷少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轷少芳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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