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0702号
原告:***,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992年9月10日出生,村委会推荐。
被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太仆寺旗。
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8号楼东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地址同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地址同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