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5民初26932号
原告:***,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
原告:**,女,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
原告:**,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身份证号*****。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8号楼东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以下简称三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23480.92元;2、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空置损失,以每月25000元为标准,自2021年12月1日计算至维修完毕之日止;3、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事实和理由:三原告共有北京市朝阳区水景花园7号楼2**10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被告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21年12月,三原告发现涉案房屋的客厅、卧室、厨房及卫生间的墙壁、电路大面积渗水、污损,地板也被污水所浸泡,屋内家具、电器等财产不同程度受损。发现该问题后,三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检查维修,之后被告查看上下水管道并进行了疏通。在维修时被告初步确定漏水原因是涉案房屋卫生间的主下水管道堵塞、反水,导致屋内被污水浸泡,财产遭受损失。且因漏水为卫生间的污水,导致涉案房屋臭气熏天,即使重新装修也会给原告造成长久心理阴影。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从现场漏水的情况可以看出水是从涉案房屋的二层倒灌出来的,并非我方失职造成的。我方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单位,我方接到了三原告的报修,涉案房屋是复式结构,从二层卫生间反污出来的水,我方查看了整个**的污水井,主管道和井里都没有异物,不是因为我方倾倒不及时倒灌的,如果是因为主管道结合井的原因从一层就会倒灌,我方通的整个**的污水结合井,这是一个主管道,该主管道由我方负责。但初步判定是堵在了二、三层之间,排查时我方发现了纸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三原告是涉案房屋产权人,涉案房屋是复式结构,建筑面积250.39平方米。被告是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物业公司。
三原告表示2021年12月11日,其发现涉案房屋的客厅、卧室、厨房及卫生间的墙壁、电路大面积渗水、污损,地板也被污水所浸泡,屋内家具、电器等财产不同程度受损,发现该问题后,三原告与被告联系,要求检查维修,之后被告查看上下水管道并进行了疏通,在维修时被告初步确定漏水原因是涉案房屋卫生间的主下水管道堵塞、反水。被告认可涉案房屋倒灌污水事实,但表示是从涉案房屋的二层倒灌出来的,初步判定是堵在了二、三层之间,责任不在被告。三原告表示是从涉案房屋二层反的污水,但一层和二层不是一套管道系统。
被告提交照片等证据,证明2021年12月11日其打开涉案房屋所在**的地下室,排查了排污主管道井干净无异物,涉案房屋所在**后面的污水井亦无异物,被告有清掏频次,并非疏于管理,一直有排查和清掏。还提交2021年12月11日的涉案房屋的维修派工单,显示维修内容为下水管堵,处理内容为已完成。三原告不认可照片等证据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认可维修派工单。
诉讼中,三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因污水浸泡导致的损失进行评估,物品损失包括沙发、床、柜子,装修指全部装修。本院依法委托北京市京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23年1月19日该公司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载明本次价格鉴定基准日为2021年12月11日;2023年1月3日对本次价格鉴定对象进行了现场勘验、测量、拍照、记录;现场勘验日房屋基本重新装修完毕;鉴定价格为177781元。三原告预交评估费18500元。三原告不认可鉴定价格,表示与其实际花费差距较大。被告认可鉴定意见,但认为与其无关。
三原告表示2022年5月开始其对涉案房屋进行维修,未约定工期,没有总的装修合同。并提交网页截图,证明其房屋空置损失按每月25000元计算,与涉案房屋地理位置一致房屋的网上租金报价显示20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租金在每月21000元至23000元之间。还提交涉案房屋的装修票据及订购协议,证明其正在自行装修,收尾工作尚未完成,损失723480.92元。被告不予认可,表示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三原告的涉案房屋二层发生污水倒灌遭受损失,被告的维修派工单载明是下水管堵,在未明确是下水管主管还是分户管堵塞的情况下,被告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定为下水管主管即下水管公共部分堵塞,且即使按被告辩称堵在了二、三层之间,亦应认定为下水管公共部分堵塞,故被告作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到妥善养护义务,应赔偿三原告损失。经评估鉴定,三原告的物品及装修损失为177781元,应以此为准,被告应予赔偿。三原告虽提交装修票据及订购协议拟证明其损失金额,但本院无法采信,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涉案房屋被污水浸泡,无法正常居住需要维修,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房屋空置损失,但房屋空置损失不宜因未维修完毕而长期持续,本院结合原告提交的租金标准网页截图,酌定13个月的房屋空置损失32.5万元,被告应予赔偿。涉案房屋对三原告而言是具有居住生活意义的特定物,其被污水浸泡,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三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3万元,被告应予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损失十七万七千七百八十一元;
二、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房屋空置损失三十二万五千元;
三、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原告**、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三万元;
四、驳回原告***、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0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403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原告***、原告**、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原告**)。
评估费18500元,由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原告**、原告**已预交,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原告**、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