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087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客运段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8号楼东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北站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岳恒房屋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