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民初5570号
原告: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张辛路与鲁山大道交叉口东北角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书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茂远,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筑华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冯各庄村委会南300米。
法定代表人:郭永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宝颖,女,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系北京天筑华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筑华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山东朗润乾坤汽车文化产业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世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华风